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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信贷业务管理 主要内容(信托公司) 一、衍生产品、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11 暂行办法:04/06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11 二、市场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05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09 业务条线规则与风险条线规则:矩阵 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四、银信合作业务风险管理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一)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11 1总则 2市场准入管理 3风险管理 4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5罚则 6附则 起草及修订背景 从外管局到人总行:职能问题; 规范性文件新要求、国际金融危机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1总则 立法目的 规范业务,控制风险 重点是后者 适用 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办法 定义(衍生产品)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类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 (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原办法:自营,代客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客户界定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问题讨论:业务许可与机构许可 理财:承诺类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2市场准入管理 资格:两类 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 基础类资格申请条件 普通类资格申请条件 外资银行申请程序 材料报送及批复要求 市场准入管理 第三方安全测试报告 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独立做出 网银:安全评估 分支机构:审核及书面授权 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境内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平盘:有两种含义,分别是价格收平和平仓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3风险管理 风险 未来的不确定性 分类及相关指引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含法律)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 国别风险 合规风险 指引的效力? 风险管理职能(或程序、步骤) 识别、计量、监测、控制 风险管理 (1)战略风险管理 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 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在开展新的业务品种、开拓新市场等创新前,应当书面咨询监管部门意见。 银行卡办法11:咨询 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业务限制 风险管理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总体要求 应当按照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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