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第七章汉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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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一公元220年) 学习重点 西汉中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朝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 汉初文帝、景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与意义; 汉朝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表现。 第七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 三、法律形式的定型化 一、立法思想 (一)汉初黄老思想的盛行。 1.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 (1)清静无为;“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2)依法而治;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3)文武并行,德刑相济 。 2.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原因。 3.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体现。 (1)“轻徭薄赋”; (2)“务在宽厚”、“约法省刑”.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道家的主要观点: 1.认为“道”是宇宙的本源,“似万物之宗”. 2.崇尚“道法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反对儒家的“礼”学,也反对法家的“法”学。 道家无为而治的主要观点有四: (1)“天之道”能“柔弱胜刚强”,“损有余而补不足”; (2)“无为而治”是根本,应“道法自然”,“不妄为”,“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3)治理国家应“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是最佳的方法,王者应以“道”为旨,实行“无为而治”。 (4)“去甚、去奢、去泰”,“大制不割”。 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原因: 首先,长期战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残破,劳力不足,物资匮乏,国力极度空虚,社会秩序极不稳定。百姓亟需统治者与民休息,保养民力,恢复经济。 其次,当时的统治者从秦亡中吸取教训,对秦专任刑罚的政策有所纠正; 其三,法家、儒家都主张积极作为,不合时宜;而墨家主张“兼爱”、“尚同”,反对剥削,不符合统治者的胃口。 汉初采用黄老思想 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马上得之,安事《诗》、《书》?” 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 汉初采用黄老思想 陆贾倡导无为政策 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治,然失之者乃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新语·无为》 汉初采用黄老思想 汉高祖政策 赏军功,遣散士兵归乡务农。 招徕流亡,恢复故爵与田宅。 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庶人。 限制商人消费,加重商人算赋。 十五税一,减轻田租。 制定法律:从约法三章到九章律 汉景帝政策 田赋减轻为三十税一。 汉初采用黄老思想 萧何为法,顜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净,民以宁一。 一、立法思想 (二) 西汉中期儒家法律思想的确立 1. 汉儒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天人感说” 学说; (2)“大一统”思想; (3)“三纲五常”; (4)“德主刑辅”。 2.儒家法律思想的确立 (1)“天人感说” 的主要内容。 第一,“君权神授”. “天”是“百神之君”“天者,群物之祖也。” “唯天下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 ;“仁义制度之数,仅取之天。” 第二,“君权天制”. “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 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 “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董仲舒 《对策》) 董仲舒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 (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1.《九章律》 2.《傍章律》 3.《越宫律》与《朝律》 (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 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 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 三、法律形式的定型化 汉朝的法律形式,逐步定型为律、令、科、比四种: (一)律的全面扩充 (二)令的广泛增多 (三)科的产生发展 (四)比的大量援用 (二)令的广泛增多 对令的理解: 《汉书·宣帝纪》注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武帝时的廷尉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可见,令作为皇帝发布的政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和主要渊源,具有较大的针对性、灵活性与随意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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