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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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本章主要内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遗嘱的形式、内容与效力 遗嘱的设立、见证、变更与撤销 遗赠与遗托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 人的范围和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四、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适用的场合 继承法第27条 以法定继承为主的国家 日尔曼法: “一个人的继承人和后继者是他自己的子女,对他们不需要遗嘱这类东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伯、叔、舅舅依次继承。” “能创设继承人的只是上帝,而不是人。” 典型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以遗嘱继承为主的国家 罗马人自古以来将遗嘱处分视为一种神圣的权利,“丧失遗嘱特权似乎被认为是比任何灾祸都更为严重的一种天罚;诅咒一个敌人,说他将死而无‘遗嘱’ ,这要比任何诅咒都更为恶毒。”所以古罗马 的遗嘱继承制度很发达。 法定继承的特征 1.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确定的依据 (二)范围和顺序 二、(一)确定的依据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 *事实婚姻 离婚诉讼中 意见20条 子女 *养子女 继子女 意见23、24条 父母 *继父母 养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 继承法12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属于某一亲系的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人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其他的原因不能继承时,依法由其直系卑亲属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特点: *与本位继承相对应 *只能发生于血亲继承中 *是一次继承 2、代位继承的性质 代表权说 固有权说,合理性: 被代位人自死亡时起,法律人格消灭,以法律人格为基础的继承期待权随之消灭,其继承法律地位不复存在。代位人不可能代替一个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法律地位去继承。 代位权说不能解释代为继承制度的实质根据,例如法律为什么规定某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而另一些人则不可以。 3、代位继承的根据 A亲系继承:在血亲继承人中,按亲系而不是按亲等划分继承顺序。 其特点: 1、按亲系划分继承顺序; 2、同一亲系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亲等近者优先。 B按支继承制度:在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个亲系中,按子女的人数划分为若干支,每个子女及其后裔为一支。 代位继承的根据 代位继承建立在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制度的基础之上。 亲系继承反映的是,某个亲系的血缘亲属应当优先于其他血缘亲属继承这样一种观念。 按支继承反映的则是在每一亲系中,应当按支而不是按人分配的观念。基于此制,某一支中与被继承人亲等近者如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应当留在该支内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而非转归他支。 4、代位继承的条件 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 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 须被代位人具有继承权 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意见第25条、26条、27条 5、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按照按支继承的原则,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人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共同继承,按照人数均分被代为人的应继份。 (二)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转归继承、再继承或者连续继承(即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她)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的继承。 意见52条 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不是已归属于被转继承的财产。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是指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如何确定各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继份)。 特点: *由法律明确规定 *是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是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标的 *可以由全体继承人以协议改变 2、外国法关于应继份的主要规定 两种类型: 不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继份相等 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应继份按股计算,即分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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