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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件3.ppt
总则 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四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其他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能力 三、自然人的监护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五、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一)自然人与公民 (二)生物意义上的人与伦理意义上的人 (一)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设例3·1: 甲乙丙三人遭遇海难,三人坐一条救生艇漂泊海上。数日后,三人因无水和食物而濒临生死边缘,其中甲因是少年更是快要死掉了。乙丙二人商量后将甲杀死吃掉,因而得以又维持了几天从而得到救援。 问题:乙丙二人的行为是否有正当性? (二)生物意义上的人与伦理意义上的人 首先,自然人是与“物”对应的概念,它不能被作为客体或者物来对待,而必须作为主体来看待; 其次,民法要以人为本位,关注人的尊严和自由为目的。 二、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属人性。 (2)普遍性。 (3)平等性。 (4)不可让与性。 (5)统一性。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出生时间的确定标准,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等。 设例3·2: 甲于1947年9月因乙医院的过错,被注射了受梅毒感染的血液,1947年10月13日,甲产下一患有先天性梅毒的女婴丙。 问题:胎儿的利益如何保护? 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类型: (1)第一种立法例为总括性的保护。即视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2)第二种立法例是为个别保护主义。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3)第三种立法例是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将成为自然人的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胎儿保护注意的几个方面: (1)胎儿的继承权。 (2)胎儿受胎后出生之前,其身体受到诸如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4)胎儿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但其权利应由母亲等亲权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行使。 (5)胎儿为死胎时的法律关系。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也称为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观点。 设例3·3: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无法享有名誉权。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1)权利说。 (2)利益说。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问题:乙是否享有著作权?乙和出版社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指自然人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宗旨 (1)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耗弱者的利益 (2)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分类 (1)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3)完全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并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4、成年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宣告 (1)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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