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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国环境法治的现状与思考.ppt
第三篇 探索与反思 第八章 中国的环境法治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触目惊心,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建设的成就。 按照生态学规律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完善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是我们必须完成的任务。 日本的环境立法,也许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2009年,对于环境法治来说是不平静的一年。回顾一年的环境法治进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等一系列让人惊喜而记忆深刻的环境法治事件值得我们铭记。 1. 中国的环境危机和法治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以超乎寻常的速度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呈现严重不均衡和不协调状态。 如果我们还是一味的只看重自然环境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维持人类社会生存的生态价值,那么中国8-10%的GDP年增长率还有什么意义呢? 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环境问题的解 决有赖于两个基本的手段:科技和法律。 然而,对中国而言,科技和法律都还不成熟。 2. 理念落后和立法缺陷:环境法治失灵的源头 (1) 经济中心论下的权力本位法:不能完全适应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落后,仍然坚持“人类中心主义。 第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造成环境资源立法不具可操作性。 第三,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规定非常薄弱,民间环保组“苟延残喘”。 (2)政府部门主导立法:不能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与发达国家环境立法动议于民众需求、先解决环境侵害权益纠纷后行政规制企业行为的自下而上方式相反,中国环境立法的动议主要来源于党中、央国务院至上而下地对人民利益的关怀。 实际操作中,极易造成环境立法很少体现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现象,失去党中央、国务院环境立法动议的本意。 环境立法过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1993年,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它可以直接准备法律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我国单纯由行政部门立法的局面有所改观。 从立法的侧重点来看,中国环境资源单项法重环境污染防治、轻自然资源保护的倾向明显,污染防治法又以“末端处理、达标排放”为核心。 (3) 立法受制于现行政府管理体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综合调整功能未见成效。 究其原因 一是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还有空白需要弥补。 二是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法律调整的立法不够发达,特别是缺乏一部从全局上、整体上、宏观上对国土资源和环 境进行全面法律调整 的环境资源基本法。 3. 地方保护和监管错位:环境法治失灵的主因 1.地方政府决策:牺牲环境质量,唯GDP至上。 2.落实“招商引资”指标:政府部门监管失灵。 4. 司法救济:环境法治失灵的救命稻草 环境司法是环境立法、行政执法之外的另一种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具体到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两类案件,总体特点是:一是原告以自然人居多;二是原告胜诉率低。 胜诉率低的原因: 原告大多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 现行民事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 整个法治的不健全; 5. 环境法治任重道远:前途漫漫 环境法治建设作为一个涉及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工程,也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 中国现有的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存在着种种不足,而且这些不足将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显现其不利影响,甚至威胁整个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 日本的环境立法 自1993年制定《环境基本法》以后,日本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政策开始针对全球环境问题和国内的废弃物循环利用问题发生转变。 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提出了构建与地球共生的“环之国”的目标,开始在环境立法和政策方面强调将循环、共生、参加和国际合作等四项内容予以法制化。 日本的环境立法,也许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1.20世纪90年代:日本《环境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1991年12月,以“地球村时代环境政策的实况”为题召开了咨询会议。会后提出了制定新的《环境基本法》的构想。有三方面原因: 需要将环境行政的对象扩大化(即扩大到一般的民众); 需要将行政的方法扩大化; 还需要将行政的范围国际化。 2. 20世纪末:日本对环境立法目的的调整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1992年10月日本内阁会议承诺了制定《环境基本法法案》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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