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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法制.ppt
隋唐时期的法制 本章提要 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隋朝后期,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强。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和完备化的阶段。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重点问题 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3.《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4.唐律的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代的司法制度。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 隋代的立法活动 1.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著称。 2.大业律。隋炀帝即位后,为笼络人心,标榜“宽刑”,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1)篇目由12篇增加为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3篇。(2)在内容上,“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且删除了“十恶”之条。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承袭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法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代表了隋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法典篇章体例为12篇500条。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隋《开皇律》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二十等。 3.创设“十恶”制度。《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了“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犯罪。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伦理,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为常赦所不原。 4.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之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减刑一等。其次,将“官当”列为定制。第三,赎刑制度。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犯罪,一般都可听赎(用铜赎免刑罚),并具体规定了每等刑罚赎铜的数额。 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 隋代初年,隋文帝制定了以“宽简”著称的《开皇律》。法典颁行后,文帝以身作则并要求官吏和天下老百姓严格遵守,促进了隋朝前期“开皇之治”的形成。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贯彻始终。到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隋书·刑法志》)。 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大业律》颁布不久,因炀帝好大喜功,对外征伐打杖,对内大兴土木,极大地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一时间盗贼蜂起。于是炀帝“更立严刑”。加速了隋朝的灭亡。 隋代在中国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它的法制的盛衰史,正是隋王朝的兴亡史。 唐代立法概况 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 法律形式 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代初年,统治者亲眼目睹了隋代政权由建立、发展到动荡、灭亡的过程,深刻体会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延续政权、维持统治的重要性。为此在推行轻徭薄赋、选用良吏等等措施的同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立法务求宽简 所谓“宽”即宽平,是针对隋代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能轻易地改变和废止。 (四)执法严明 唐初统治者时刻不忘隋朝立法完善但弃法毁法、导致速亡的前车之鉴,注意依法办事,奉法守法。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高祖起兵后,宣布废除隋朝旧律,“约法十二条”。唐朝建立后,又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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