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和法理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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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问题:   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   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 )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 )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法的起源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   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人们认识到个别性可以弥补规范性调整的不足,因此产生了规范性调整加上个别性调整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整方式。这种调整方式把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紧密结合起来。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 2 )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 3 )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   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 1 )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 )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 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   会关系不同;( 2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 3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 4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5 )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 法的概念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法的古文先是 佱,后是灋。佱的意思是“模范”,也就是公正的常行规范。灋意为“刑   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字“均布也”,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时广泛使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们必须遵守的文件,这种文件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 3 )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2.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以下特点:( 1 )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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