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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0.ppt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1、外交: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2、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3、分类 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4、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主要包括: 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 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机构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二、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机关包括: 国内外交关系: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使馆、一国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使团。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中国主席、英国女王、美国总统),也可以是集体(瑞士联邦委员会)。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 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 批准和废除条约 宣战和议和 参加国际会议等等 根据国际法,一国元首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 2、政府 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 领导外交工作,管理对外事务; 签发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外交人员; 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签订条约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 政府首脑可以与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同外国首脑发表共同宣言等。政府首脑在进行谈判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活动中无需出示全权证书。根据国际法,政府首脑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3、外交部门外交部门是政府中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本国政府同外国政府和外国使馆的联系,一般都通过外交部。其职权主要包括: 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 与外国使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谈判; 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外交部门的首长一般称为外交部长,有的国家也称为国务卿、外交与联邦事务大臣。外交部门的首长(以下统称“外交部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领导外交部; 贯彻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事务; 同外国政府谈判、签订条约和参加国际会议。 外交部长在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活动中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外交部长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4、使馆 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通常为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在传统外交法中,常设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在现代外交法中,常设代表机关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使团。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这是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重申了这一原则,该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至于协议的具体方式,由有关国家决定,可以采用缔结条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换文或联合声明的方式。 使馆职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将使馆的主要职务概括为下列五项: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使馆还可以担负国际法所许可和接受国同意的其他职务,例如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等。 使馆人员的类别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由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组成: 使馆馆长,指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 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统称为“外交代表”。 行政和技术职员,指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使馆职员,如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事务职员,指为使馆服务的使馆职员,如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使馆馆长的等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将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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