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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外交关系).ppt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 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外交关系主要有三种形式: 1、正式外交关系:互换常驻使节。 2、半外交关系:互派最低级使节。 3、非正式外交关系: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第一节 概述 二、领事和领事关系 (一)领事 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 (二)领事关系 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三、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1、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 2、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3、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第一节 概述 (二)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 2、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在接受国特定地区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辖区。 3、外交特权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一节 概述 四、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概念 1、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等。 2、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有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二)主要内容 关于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使节和领事的派遣和接受程序,使馆和领事馆的等级和职务,外交人员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等。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国家的中央外交机关 (一)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二)政府。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三)外交部门。现代国家的政府中,均设有专门执掌外交事务的部门,一般称外交部。也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国务院,瑞士称为政治部。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二、外交代表机关 指一国派到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分为常设的和临时的。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节),指派往国外执行临时性任务的外交使团。 政治性使团,礼节性使团。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依双方协议进行。 (二)使馆的五项主要职务 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谈判: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调查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促进: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2.外交职员。3.行政和技术职员。4.事务职员。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分为大使(教廷大使)、公使和代办。 临时代办与代办的区别。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 须获得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 2、使馆职员的选派 武官须获得接受国同意。其他职员原则上可自由选派。 3、不受欢迎的人(外交职员)与不能接受的人(其他职员) 4、派遣国书(国家元首签署)与委任书(外交部长签署)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2)派遣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而成立新的政府。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三、特别使团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规定: 特别使团“是指由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四、外交团 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广义的还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一)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这是目前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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