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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第六章信息网络相关法律规范.ppt
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 邮政电信法律制度 信息网络建设法律规范 信息网络经营管理法律规范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 邮政电信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监管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新邮政法依然存在部门保护 邮政专营制度:国家赋予邮政企业的垄断经营权。 邮政业务:邮递、报刊发行、邮票发行及集邮、邮政储蓄/汇兑、其他业务。 损失赔偿:给据邮件 赔偿 平常邮件 不陪偿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关于快递业务 目前在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有5500多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损失赔偿条款同邮政企业:保价的,按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最高赔偿邮资的三倍。 实际问题:赔偿额度、代收货款、工作流程、保价费等。 《安徽省物流行业管理条例》有望年底出台,将成为我国第一部物流行业地方立法。 违反《邮政法》应负法律责任 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或者藏匿、毁弃邮件,窃取财物的;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故意拖延投递邮件的; 违反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 电信法律制度 最早产生:1912年,美国批准《无线电法》。 我国: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立法原则: 破除垄断、鼓励竞争 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集中统一直接管理 逐步开放电信市场 电信法主体: 电信管理主体 电信服务主体 电信使用主体 客体:电信服务 信息网络建设法律规范 P576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建设是首要 充分利用国家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运用竞争机制,加快建设步伐 实施合理的资费政策,提供优良服务 全面振兴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 抓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强信息技术推广使用 、加快国际合作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 信息网络经营管理法律规范 域名管理体制 ISP的法律规范 BBS的法律管制 网络有害信息的防范 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 ISP的法律规范 种类:IAP (Internet 接入提供) ICP (Internet 内容提供) 服务方式和内容: 接入服务 域名的申请、取得、保护和出租 主页和广告设计 商业联机服务 相关立法 行政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部门立法: 《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ISP的法律责任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BBS的法律管制 作为新兴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手段,其运作机制和传统的纸张出版发行系统及无线电传播系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而传统立法和法学伦理对其不能完全适用。 网络传播的特点: 更大的自由、传播者与接收者地位平等、更少的政府控制和事先限制、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对社会民主的促进作用。 信息超载、信息噪音、信息交流不平衡扩大、文化冲突日益加剧。 网络言论自由对法律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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