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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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系列讲座————(一) 物权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 主讲人:姜彦君 教授 本讲座介绍的主要内容 一、物权法概况 二、怎样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权 三、对物权如何保护 四、私人财产保护有哪些规定 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六、几个特殊问题 (一)你的东西被别人给卖了能追回来吗? (二)捡到东西该怎么办? 一、物权法概况 (一)第一编 总 则 包括3章,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二)第二编 所有权 包括6章,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三)第三编 用益物权 包括5章,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 (四)第四编 担保物权 包括4章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章 抵押权,含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第十八章 留置权; (五)第五编 占有 包括1章, 第十九章 占有。  二、怎样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正常登记 2、变更登记 3.异议登记 4.预告登记(期房买卖) 5.登记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二)动产交付 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特殊物权取得时间 1.因法定文书物权成立时间.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遗赠物权成立时间.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事实行为物权确立时间.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物权如何保护? (一)救济途径  和解 调解  诉讼  确权 (二)保护方式 1.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 1.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2.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私人财产权如何保护 (一)私人所有的物权 1、生活资料: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原材料、投资及收益. (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1、保护继承权 2、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三)私人财产可以征收吗? 1、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土地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拆迁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4、补偿费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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