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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ppt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一、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二)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被宣布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经生还者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关于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P.84) 其一,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未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其二,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已再婚的,原婚姻关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消灭,即使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原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一)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特点: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2)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3)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4)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 (5)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对外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二)离婚的种类 (1)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2)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 (3)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三)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P.86)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3、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4、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第三节 判决离婚 一、判决离婚的程序 (一)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诉讼外调解) 有关部门的调解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 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婚姻登记机关等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诉讼内调解)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三)法院判决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P.93) (三)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P.94) 三、判决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 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同居义务的解除 (二)忠实义务的消除 (三)再婚的自由 (四)复婚登记 二、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扶养义务的消灭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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