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江西财经大学--婚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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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江西财经大学--婚姻法.ppt

一、股权的性质 股权(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而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包括分红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 公司股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社员权,它包含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股权从内容上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自益权部分,而不可能是非财产权、共益权部分。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只能是该名义股东一个人,而相应的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部分,当然是分割的对象,但对于共益权部分或者说股权能否整体分割,还要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志,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双方有权平均分配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股东一方配偶能否成为股东是不确定的,但对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享有均等的权利。 二、股权的归属认定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据此,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享有婚前个人股权的一方通过夫妻财产的约定,将婚前个人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时,夫或妻一方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出资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这种情况只是个人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化,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化。因此,该股权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但是,以这种形式拥有的股权,婚后获取的红利,即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 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以上是对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大致认定。 三、两类公司股权分割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事项。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夫妻离婚时必然要对其中的股权进行分割。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 》) 第16 条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分割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但该条规定尚不全面,以下四个方面需要解决。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解释(二) 》第16 条仅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形作了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 《解释(二) 》没有给出解决的办法! 夫妻双方对一方持有的股权进行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两种可能: 第一,在股份转让份额问题上,双方都不想要股权或者双方都想要股权; 第二,在转让价格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合意。 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就股权归属进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暂定) 获得股权,另外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协商成功,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直接适用《解释(二) 》第16 条的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采取竞价方式,即认准了某一个目标,即便再高的补偿也不动摇,那么只能由法官裁决平分股权。当然,在这里,由法官裁决“分得”一般股权的非股东配偶方,其对一半股权的享有只是暂定的享有,这种由法官裁决的平分还必须经过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即《解释(二) 》第16 条规定的程序。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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