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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重点1.doc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集合。纵向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横向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初始注册应具备: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次注册。
延续注册应提交: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原注册证书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增项注册:增加执业专业,应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执业范围:
原则性规定,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对受聘单位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②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③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④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①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①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②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③行为(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表现为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④智力成果(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①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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