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1.docVIP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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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1.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本市对外友好往来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派员 包括派遣团组或人员,下同 临时出国执行公务 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因公出国必须坚持“少、小、精”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目的明确、任务具体、人员精干、准备充分、经费节省、手续完备。   第四条 因公出国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市政府外事、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国家安全以及外汇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因公出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因公出国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派员出国:    一 已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 协议,下同 且成交额较大的引进项目的技术、设备考察;    二 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出国洽谈;    三 已签订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的技术、业务出国培训;    四 经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供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先进技术出国学习;    五 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享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组织的出国考察市场、洽谈贸易,参加、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    六 由科学技术部门组织的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有外贸企业的外销业务人员参加的国外科学技术展览会;    七 由旅游部门或涉外旅行社、涉外宾馆组织的出国洽谈旅游合作业务;    八 经国家批准出国举办和参加文化展览会、文艺演出,参加体育比赛;    九 出国出席无危害我国统一问题的国际会议;    十 由国家、地方或单位安排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国留学、进修,并且已被国外接受单位录取;    十一 全市对外交往及对内对外宣传所需要的出国新闻采访;    十二 由外事部门对外联络商定的出国友好访问。   第六条 因公出国人数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单项经济技术考察团组最多不超过四人;重大建设项目的考察团组最多不超过六人;参加展览会每一个参展摊位不超过二人;友好访问团组原则上不超过五人。各类专业性较强的出国团组须配备懂出访国语言的翻译人员。   第七条 出国人员的在外期限应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确定。   一般考察团组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以上国家的,在每个国家的期限不超过七天。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出国技术业务培训、研修人员在外期限按合同规定执行,但普通工种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特殊工种最长不超过半年。超过上述期限者,按外派劳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必须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选派出国人员,不得派与出国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出国人员应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具备完成出国任务能力的在职人员。   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用,确系工作需要,可派遣出国。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出国,应是执行自己主管的公务或组织上决定临时阶段性主管的公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占用下级单位的出国指标进行与自己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国活动。同一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国,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或邻近国家。   党政机关干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参加企业组派的专业性较强的团组出国。   第九条 全市范围内派员出国,由下列部门归口组织派遣:    一 举办、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考察市场、洽谈贸易,由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组织;    二 考察、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经济部门组织;    三 进行经济贸易业务培训,由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组织;进行人才培训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引进国外智力管理等部门组织;    四 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举办和参加科学技术展览会以及国际学术会议,由市科学技术部门组织;    五 举办、参加文化展览会和文艺演出,由市文化部门组织;    六 举办、参加旅游展销会、招徕客源,由市旅游部门组织;    七 参加体育比赛,由市体育运动管理部门组织;    八 进行友好访问,由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享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可以组织本企业经营范围内出口商品供货单位或进口商品用户单位的人员,出国进行经济贸易活动。   除上述部门和企业外,其他单位只能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人员出国执行公务,不得跨系统、跨行业派员出国执行公务。   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组织的出国团组,除上述归口组织派遣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只能对口派员参加,不得跨行业参加;凡是全市范围内已统一组织参加的,其他单位不得另行派员参加。   第三章 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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