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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第一章 绪论 学习要求: 1.了解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活动的概念 2.知道建筑法规的立法概况。 3.掌握建筑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作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筑法规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以及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4.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基本法则。 第一节 建筑法规概述 1.概念 建筑 n 建筑物和构筑物 v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营造过程,即建筑活动和建筑行为 建筑活动 (1)土木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及建筑装饰活动。 (2)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 外延和内涵比建筑宽泛。 建设活动 包括建筑活动外还包括建设项目工程的完成直至系统评价的全部过程。 第一节 建筑法规概述 二、建筑法规立法概况 1、建国初期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 《基本建设工程程序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2、1952年 《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工程交工和动用暂行办法》《建设安装工程总承包和分承包试行办法(草案)》 3、1977-1978年 国家建设委员会等多部门 一系列关于建设程序、安全施工、工程质量等规定 4、1984年 建设部 《发展建筑业纲要》 国务院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节 建筑法规概述 三、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 建筑法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建筑法的法律体系由以下层次构成: 1.宪法 2.法律 在建筑活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有: 《 建筑法》 、 《 招标投标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国际条约 第一节 建筑法规概述 四、建筑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第一节 建筑法规概述 五、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 我国《建筑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责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第一节 建筑法规概述 六、建筑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 1.建筑许可制度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 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建筑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的表现特征: 1.建筑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 2.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在国家计划制约下的建筑活动管理、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3.建筑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强制措施实现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建筑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2.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具体含义。 3.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分为物、货币或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四个种类。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1.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a.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即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b.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 c.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力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力为转移的客观情况,按照其性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或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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