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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拨付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l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区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财政预算内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在一段时间内暂保留预算单位基本账户。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设立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代理支库(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是办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性资金支付及相关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配合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管理区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并同时通知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具体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经批复的财政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附表1)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预算单位凭批复计划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财政预算指标以及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和相关要求,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发出支付信息,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拨到收款人或用款人的银行账户, 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授权预算单位或通过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批准的项目和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具体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经批复的财政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下达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已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的用款由预算单位或通过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未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向收款人或用款单位支付资金,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七条 财政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财政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经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按财政预算、批复的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支付。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在银行开设。 第十一条 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已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各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未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并按规定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设立账户申请,经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批准或授权区财政局批准,由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三条 考虑到预算单位在资金和账户管理上还需要一个过渡阶段,除国家、省、市、管委会另有文件规定开设的账户外,在一段时间内,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可暂时保存一个“基本账户”。 第二节 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由区财政局国库科使用和管理,用于记录、核算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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