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及照顾法(草案) 区公听会发言条 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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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修正意見對照表(  區公聽會) 發言人姓名:??????????????????????????????????????????????????????? 職稱 :??????????????????????? ??????? ???????       服務單位: 建議修正條文 公聽會草案條文 建議修正說明 第二條(幼兒教育與照顧之定義) 本法所稱幼兒指出生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本法所稱教育與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分為下列三類: 一 提供出生至未滿三歲幼兒之托嬰服務。 二 提供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教保服務。 三 提供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課後照顧服務。 本法所稱教保機構係指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等提供教保服務之機構。 本法所稱教保人員係指園長、主 本法所稱幼兒指出生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本法所稱教育與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分為下列三類: 一、提供出生至未滿二歲幼兒之托嬰服務。 二、提供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教保服務。 三、提供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課後照顧服務。 本法所稱教保機構係指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等提供教保服務之機構。 本法所稱教保人員係指園長、主 發言人姓名:??????????????????????????????????????????????????????? 職稱 :??????????????????????? ??????? ???????       服務單位: 建議修正條文 公聽會草案條文 建議修正說明 第三條(教保服務之實施原則)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循幼兒本位精神,秉持平等愛護、教保並重之原則。 幼兒教育與照顧之責任應由國家、社會及家庭共同承擔;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地位之幼兒,國家應優先介入,提供其接受適當教育與照顧之機會。 第三條(教保服務之實施原則)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循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與尊重家長之原則。 強化幼兒教育與照顧之責任歸屬。 國家應優先對弱勢族群提供服務。 第四條(對身心障礙幼兒之責任) 對於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之教育與照顧服務,國家應主動提供協助與資源並免其費用,務期得到全方位之教保服務。 前項教保服務應由行政院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專責處理並設立單一窗口,統籌規劃辦理身心障礙幼兒之各項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與身心障礙團體參與訂之。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教育與照顧預算。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並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與照顧。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教育與照顧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教保機構之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教育與照顧。 前項之補助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全國教師會及身心障礙團體訂之。 第四條(教保服務之責任) 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是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共同之責任。 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政府應優先介入,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處理幼兒相關事務時,應以幼兒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對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應優先提供照顧,以減少日後社會資源之數倍付出。 設立單一窗口以達成便民之措施。 立法明訂辦理幼兒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業務之預算。 4. 立法明訂參與訂定「補助辦法」之團體,以確保法之可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修正意見對照表(  區公聽會) 發言人姓名:??????????????????????????????????????????????????????? 職稱 :??????????????????????? ??????? ???????       服務單位: 建議修正條文 公聽會草案條文 建議修正說明 第八條(中央主管機關幼兒教育與照顧推動委員會之權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兒童教育與照顧推動委員會,推動下列事項: 一 兒童教育與照顧政策之建議及諮詢。 兒童教育與照顧短、中、長程計畫及創新發展方案之審議。 兒童教機構設標準之審議。 五 兒童教專業人員培育有關之審議。 兒童教育與照顧專案研究之建議。 其他兒童教育與照顧事務之審議。 發言人姓名:??????????????????????????????????????????????????????? 職稱 :??????????????????????? ??????? ???????       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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