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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企业年检管理规定.doc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
定点企业年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省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示的外省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公示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企业年检管理和外省公示企业在浙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定点企业的年检初审工作。
第四条 定点企业年检由年度量化考核、厂区生产质量随机检查、工地现场安装质量检查三部分组成,年检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年度量化考核占45%、厂区生产质量随机检查占30%、工地现场安装质量检查占25%。
年检得分=年度量化考核得分×45%+厂区生产质量随机检查得分(100-∑扣分)×30%+工地现场安装质量检查得分(100-∑扣分)×25%。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年度量化考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协助考核。年度量化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定点企业的厂区生产质量随机检查,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厂区生产质量随机检查的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2-1、2-2。
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地现场安装质量检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随机抽查。每个质监项目建设期内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对在竣工验收时,仍存在质量问题的进行扣分。工地现场安装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3。
年度量化考核、厂区生产质量随机检查、工地现场安装质量检查结果必须由检查人员和企业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第六条 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每个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工地安装质量检查情况上报至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查情况进行核实综合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七条 各定点企业厂区生产质量随机抽查和工地现场安装质量检查情况每季度在“浙江人防”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定点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外省公示企业暂停其产品在浙销售: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三)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四)委托非定点企业生产门扇、门框等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主体结构的;
(五)制假售假或偷工减料的;
(六)超《许可证》范围生产的;
(七)异地私设加工点的;
(八)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 防护设备生产加工及安装存在下列问题时,视为严重质量问题:
1、防护设备门扇厚度负偏差超出2.0mm的;
2、防护设备门框型材主要尺寸及门扇型钢和面板厚度未达到设计标准值90%的;
3、钢筋混凝土门扇的平均混凝土强度等级达不到设计要求90%的;
4、钢筋混凝土门采用钢筋的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设计加工图要求或受力钢筋直径未达到设计直径90%要求的;
5、低抗力级别防护设备代替高抗力级别防护设备使用的;
6、防护设备安装后锁头不能锁入闭锁盒,导致门扇不能正常关闭的。
第十条 定点企业年检上报资料包括:
1、企业年度生产、销售和管理情况报告;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
3、企业年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4、企业本年度签订的10个人防工程的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制式合同文本(指挥所工程必报);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ISO国际认证复印件;
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正本和副本);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
8、制式合同备案情况说明。
以上资料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四份外,其余一式一份。 第十一条 外省公示企业产品进我省销售资格核查每年需提供以下资料:
1、《浙江省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浙销售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企业本年度签订的10个人防工程的防化设备销售制式合同文本(指挥所工程必报);
4、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正本和副本);
5、制式合同备案情况说明;
6、在浙江设立办事处的场所、人员及日常工作管理等概况一份;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的年检时间和程序
1、省人民防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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