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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昌吉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目 录 一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二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三 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四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五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六 劳动保障监察需要注意的问题 七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处罚 八 劳动用工备案与管理 九 农民工保证金制度 十 企业诚信评定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性质 1.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个特点: *劳动保障监察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2.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一)法定性 (二)行政性 (三)专门性 (四)强制性 (五)全面性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7.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12月1日施行。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结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还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条例》进行监督监察。 《条例》又规定: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2)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 《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同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3)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相对人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实施劳动)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规定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4)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 一是确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分地域、级别、指定、移送-34) 二是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三是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自治区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是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5)进一步规定了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及其职责 1.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主体首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承担行政权的单个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的特征: 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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