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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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部分 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二部分 宪法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部分 行政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③准立法性; ④不可诉性。 分类:①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②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的活动。 特征: ①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②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第三部分 行政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6.行政强制 ⑴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 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 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人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 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⑵分类:①对人身 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②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7.行政给付 ⑴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 ⑵行政给付的形式:①安置;②补助;③抚恤;④优待;⑤救灾扶贫。 8.行政奖励 ⑴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形式:①发予奖金或奖品;②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③记功; ④授予荣誉称号; ⑤晋级或晋职。 第三部分 行政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 ⑴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 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⑵构成要件。 ⑶分类: ①可分为行政主体违法与行政相对人违法; ②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③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 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分类: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部分 行政法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行政赔偿范围 ⑴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⑵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⑶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⑷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⑴行政赔偿请求人。①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 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③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 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①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共同行使赔偿义务机关。③委托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④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 销的责任承担。⑥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部分 行政法 行政赔偿程序 在我国欲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 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⑴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⑵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①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 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 ③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方式 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 第三部分 行政法 行政复议 ⑴涵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 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 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的一种法律制度。 ⑵行政复议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 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 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⑶行政复议特点:①行政性;②职权性;③监督性;④程序性;⑤救济性。 ⑷行政复议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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