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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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 法 律 研究方向: 婚姻法 一、 选题的目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并列出主要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 选题目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在得到引进的同时,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机涌入,养小蜜,找情人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现阶段显得极为迫切,极为需要。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赋予婚案件中无过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婚姻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8版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高祥阳陈宇《婚姻财产?离婚制度?家庭维权》完全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月第一次印刷杨立新秦季敏《中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起草说明???2001年12月17日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法制日报 2000 年07月13日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载《法律与社会》,2001年第3期刘曼娜赵英伟“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李平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人民法院报 2000 年10月3 日Cheshire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11th ed.,1987.Charles, L. Harper. Exploring Social Change.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1992. 15、Larry Kramer,Choice of Law In The American Courts In 1990:Trends And Development,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39,(1991)。适应新形式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他表现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赋予婚案件中无过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婚姻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还存在着不近完善的地方从实践来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没有绝对的过错方或无过错方可言,只有过错多或过错少之说在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上,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难知晓,也就很难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地位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他的确定较之物质损害赔偿难得多,他除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外部因素,以达到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之目的。从国外立法体例看有的国家立法有明文规定有的国家是通过判例司法解释给予承认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立法类型采原则性规定的立法模式。即亲属法中仅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赔偿范围、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原则规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给付方式等则适用民法有关侵权行为法之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如瑞士、墨西哥等国立法即属此类型。第二种立法类型采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亲属法中不仅原则性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赔偿范围、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且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行使的时间、赔偿金数额之确定与应考虑的因素、给付的方式和与担保责任等具体规定从而设立了专门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法国的立法即属此类型。两者比较,各有利弊。前者的优点是条文简洁但缺点是具体适用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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