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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doc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我国隐私权的文化、法律基础相当薄弱,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较为淡漠,至今没有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就更谈不上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了。20 世纪的 70 年代末和 80 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逐步开始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个人意识的迅速觉醒,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突显在国人面前,并受到了学者的重视和立法界的肯定。目前,我国己初步建立了一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第 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安居权,也属于隐私权的内容;第 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这些规定为保护公民隐私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我国民法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却没有隐私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憾。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司法机关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一空白,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依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7 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即。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但是,该解释仍未从法律上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隐私权仍不能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并列,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再次,在刑法领域,《刑法》第 245 条规定“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 252 条规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 253 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诉讼法方面,《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66 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 120 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可见,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上;最后,在其他法律部门,涉及隐私权的规定有如下几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 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39 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这些关于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中,都包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隐私保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些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1997 年 12 月 8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8 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同年 12 月30 日生效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7 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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