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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 从课征范围角度看,消费税有三种类型: 有限型消费税:课征范围主要限于一些传统消费品,一般不超过10~15种。实行消费税的国家中有50%以上采用。√ 中间型消费税:15~30种类别,约占实行消费税国家的30%。 延伸型消费税:一般超过30种类别,约占实行消费税国家的20%左右。 第二节 征税范围 我国属于有限型消费税,有五类: 一,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 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柴油等。 五,税基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 3.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扣税规定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者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成品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基本规定 项目 政策内容 1.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就是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率(额)。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2.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 3.退税计算 只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才有退采购环节消费税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4.出口退免税后管理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或退货: 必须及时补交已退消费税;(2)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 暂不补交消费税,待转做内销后再补交消费税。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原理一致,内容也基本相同,此处不再重复。只是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有不同于增值税之处,消费税主要是核算地纳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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