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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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债法总论 【考点 1】合同相对性 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考点 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分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 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隐含条件,必须有标的物) 简单之债与单一之债: 区别:单一之债看主体(的多少),简单之债看行为(的个数) 【考点】记住特例:麦当劳的餐劵、通行路线之选择、买大米或者白面五斤 注意:不同标的的选择为选择之债,同一标的的不同的“数量级”的选择为简单之债 无因管理的三个需要注意的考点 1:不要求有实际受益的后果,例:救火没就灭 2: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小结:无因管理可以概括为三个要件,三个特例,三项注意,三项权利、三项义务 不当得利 【考点 1】所受利益的范围——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 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不当得利的原物和孳息——返还所有权人; 2、除此外产生的利益——收缴国家(扣除劳务管理费后) 【考查要点 2】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1、不当得利没有灭失的——无论受益人是否恶意,都需要返还所受利益 2、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的——受益人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如果灭失,则不返还);受益人为恶意,返还所受利益(如果灭失,则须赔偿)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总论 【考点】:过错推定的情形:8个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 法》第38 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 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 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 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86 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 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 条)。 ◆【记忆窍门】:医疗机构动物园,管理非法危险物;毫无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受伤害;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 【考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9个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 权责任法》第32 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 责任法》第34 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 条);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 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 条;第82-84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 任(《侵权责任法》第48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 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 条); ⑧因产品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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