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藉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史上最全必威体育精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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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藉个人所得税政策全方位解析 一、纳税人规定:摘自个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做有住所?如果我有一邻居叫做 Tommy,是 个美国人,他是来中国玩儿的时候发现我隔壁的屋子确实不错,一咬 牙买了下来,买下以后每年住他个一月半月的,他是不是因此而跌入 中国的税网了呢?要真是这样,哪个老外敢在中国买房子?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 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一条的意思是,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只有在中国有户籍,或有 家庭,或有主要经济来源的人,才属于在中国拥有住所的人。仅在中 国购买房屋并不足以构成在中国有住所。 一般而言中国公民均属于有住所,但是港澳台中国公民和华侨不 属于中国居民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 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 〕121 号)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 侨发[2009]5 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 定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 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 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 国连续5 年以上(含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 不少于30 个月,视为华侨。 由华侨也可以同理推出,外国公民在中国就属于外侨,如果因家 庭、经济利益关系而留在中国,其就是中国居民。 公民一般是国藉的概念,等同于国民,而居民是税收的概念,外 国公民可以是中国居民,也可以不是,中国公民可以是中国居民,也 可以不是,有点绕了。 另外老外、港澳台可能也会在中国有家庭或主要经济关系,而对 方居住国(地区)也会从其国内法界定上认为属于他们的居民,这种 情况下就会出现“一女二夫”情况,就得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就 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直接对抗,双边协定就无法签署。 此时就要按照中国和新加坡协定解释文本来判别: 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 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 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 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的标准。 (一)永久性住所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个人 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 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如旅游、商务考察等)临 时逗留。 (二)重要利益中心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 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 评判。其中特别注重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 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三)习惯性居处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习惯性居 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 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 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比如该个人不断地穿梭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 方旅馆之间。 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 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 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 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四)国籍如果该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 应以该人的国籍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 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居住时间的判断 什么叫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如果一老外在一年里仅仅回过 老家一趟,时间也不长(一周左右),其余时间都在中国,那他在中 国的居住时间是否满一年呢? 个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 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 日。临时离境 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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