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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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 人文学院法律系 李学成 内 容 简 介 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五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六章 赠与合同 第十七章 借款合同 第十八章 租赁合同 第十九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十章 承揽合同 第二十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二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五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六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八章 居间合同 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 目录: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 四、特种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等。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 合同的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条款;二是第131条规定的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1、交付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 2、交付地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质量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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