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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ppt
学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吴梅屏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5号 于2009年2月4日通过 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共九章四十九条 新旧版本不同之处 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金要求放宽,从原来的省内2亿元人民币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跨省和全国的2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10亿元人民币; 2、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由原来的要求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调整为要求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3、对电信管理机构的材料初审时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5天调整为5天; 4、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理由原来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调整为1年,给予警告; 5、增加了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相关管理规定; 新旧版本不同之处 6、对基础电信企业为增值电信企业提供电信资费与电信服务等方面增加了较大篇幅的补充规定; 7、补充了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企业应遵守的规定; 8、补充对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和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的要求; 9、补充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提交的材料和程序的规定; 10、对年检工作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11、补充对于涉及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用户善后问题的处理; 12、补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人的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管理办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 第三条[关于主管部门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第四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第八条[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分类及审批部门的规定] 特别注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第十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二条[关于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关于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关于许可证的签发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关于许可证的领取的规定]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关于持证登记和频率申请的规定] 第十八、十九条[关于业务覆盖范围及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关于申请备案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关于业务开展的规定] 特别注意:1年内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关于许可证使用的规定]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的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接入单位提供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关于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八条[关于实施重点监管的规定] 特别注意:要求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九条[关于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关于许可证届满延续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于主体变更的规定] 特别注意: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关于许可证事项变更的规定] 特别注意:应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 第三十三条[关于终止经营须符合的条件的规定]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关于终止经营须提交的材料的规定] 特别注意:为新增规定,程序为:申请-公示-审查-决定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关于注销许可证的规定] 特别注意: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关于许可证年检须提交的材料、年检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于对跨省单位年检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关于对年检内容及年检结果的规定] 第四十条[关于年检收费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关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 即:(1)不是按照规定的电信业务种类、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规定的期限经营电信业务 (2)主体变更不符合规定 《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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