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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doc
经济法原理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市场缺陷的克服与经济法的产生、国家经济职能的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定义: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生活关系中具体受经济法调整的事项,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包括如下社会关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
经济法的本质: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余地、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经济法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而对市场和政府进行干预的法律。
经济法的特征:所谓经济法的特征是指反映经济法本质,并作为它的特点的象征和标志。
1.经济性
第一层意思是,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而不是非经济领域,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层意思是,经济法的调整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例如,或者是促进经济方面的发展,或者是限制、禁止某种经济发展。
2.综合性
(1)调整对象是综合的。经济法既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又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前者既包括兼职规制关系,又包括消费者保护关系、市场职能管理关系;后者既包括总收入与总分配关系、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关系,也包括自然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产业结构关系、计划关系等。
(2)经济法是多种类的规范综合而成的,表现为多层次的综合性。
(3)运用多种类的不同调整方法,主要是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法。
(4)经济法规范的作用结果表现为综合整体效应,既包括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以及从整体上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
3.社会公共性
相对于“国家本位”的行政法、“个体本位”的民商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调节机制的最集中表现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整体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旨在规范社会公共利益,以非平等为基础,其法律关系一方是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政府及经济行政机关,并有公权力的介入,所以经济法应当为公法。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运用行政权力、管理者意思先定和社会本位。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着力调整私人间的市场交易关系,通过主体、权利、契约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建立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经济法着力运用市场外的力量对民法难以矫正的市场是失灵现象进行法律治理,以恢复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补充。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于微观与平面调整,主要是对 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具体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并且在调整中贯彻和实施平等与自愿的原则。而经济法侧重于宏观与立体调整,经济法一方面通过自己的调整使市场的微观关系达到平衡,另一方面又使市场与国家的宏观关系达到平衡。以此相互吸收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2)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为公民、法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企业内部组织和公民)。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和手段调整经济关系; 经济法采用干预和经济政策手段的综合调整方法)。
(4)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是以公法,当然也有人认为是以公为主、公私渗透和兼容的法律)。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1.联系:
1.商法的产生基于对民法一般性调整的补充,以适应商事活动简捷、高效、营利的要求;经济法的形成是对商法个体倾向的克服和对其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等现象的纠正。
2.现代商法具有公法性,它与经济法有相通之处,尤其是商事贸易管制、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既具有商事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也具有经济法律 制度的一般属性。
2.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经济法则只调整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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