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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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简介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在中国。以法治火古已有之。我国商代法律已经开始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以后从殷代的“殷王法”、西晋的《晋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对放火及其处罚作了规定。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世界各国的刑法都对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纵观各国法律,一是将放火罪规定为侵害财产罪,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962年的美国模范刑法典;二是将放火罪规定为公共危险罪,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如1976年修正的德国刑法典和1968年修正的意大利刑法典;三是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和侵害个人利益的放火行为都规定为放火罪,如1974年日本的刑法修正草案等。   中国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将放火罪列为妨害国家统治秩序罪,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放火罪规定为破坏公共财产犯罪,1963年将放火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仍然将放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 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表现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   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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