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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重大危险源制度.doc
泽州县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县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强化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县安监局成立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组。
组 长:王广林
副组长:李红亮 马习智 尹晋海
宋亚文 原才法
成 员:安监二室、应急救援办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二室。办公室主任由李星兼任,联系电话:2066358。
二、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
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 CBl8218—2009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场所重大危险源,是否为重大危险源,要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存储量、临界量加以确定。
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条规定中所属“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重大危险源评价
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县安监局。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两年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监局。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报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核销。
安全评价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同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价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六、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冶金有色建材等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
问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
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三 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四 相关企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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