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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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第1章 前言 1.1 本课题的目的和意义 相信对于很人来说,2009年下半年最热的词汇莫过于“丰田汽车召回门”事件了,而到现在为止,该事件还未停息。而在这次召回门事件中,受伤最大的莫过于中国的丰田车主了――丰田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丰田进口车4万辆和国产车7.5万辆对于美国的消费者,丰田不仅上门维修,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还接受了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中国消费者,不如说他们欺负的是中国法律。 本文采取文献调查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演绎推理法等,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章:前言。包抱本课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思路。 第二章:我国现阶段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第三章:介绍了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模式,借鉴国外的优秀立法成果,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第四章: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制度的构想为本文的重点。通过上面两章的分析,得出解决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的建议。 第2章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2.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虽然就我国目前立法而言,没有一部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今年7月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作为该制度的基础依据,构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加上2004年3月12日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发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四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该制度必要的补充。可以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初步建成[1]。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召回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直接规定的或援引的其他相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以及必威体育精装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缺陷产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的规章 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共同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详细规定了一旦生产商发现不安全的汽车产品,即其向市场提供的汽车会发生危害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时候,应当立即按照一定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消除缺陷。这是我国首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部门规章,但是范围仅限于汽车[2]。2007年7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公布并施行。该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范围,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的三级召回级别、实施和法律责任。随后2007年8月《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公布并施行,2007年12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布并施行。这四部规定从法律层级来说都只是部门规章。 2.2 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缺陷产品认定标准不明确 召回产品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因而“产品缺陷”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关键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此条规定,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然构成产品缺陷[3]。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仍然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构成产品缺陷。这样就出现产品缺陷认定的标准双重化。在发生产品侵权时,我们就会面对这样的难题:产品侵权事件发生时,到底应该使用国家强制标准还是使用不合理危险标准来作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这也是实践中难以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原因[4]。 2.2.2缺乏分工明确的专业主管部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有的政府部门职权交叉重叠,职能不明确,多个部门在相同的问题上都可以进行管理,同时也可以推诿不管,从而造成召回监管不到位。就拿汽车缺陷产品管理来讲,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公布实施前,民间机构消协、质检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中国车检中心等多个机构都可以处理车辆质量纠纷,但却没有一个机构负全责。由此看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主体模糊,相关政府部门职权分工不清,才会出现在缺陷产品管理上多部门同时管理,却没有一个部门能够一管到底的状况。《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责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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