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法条讲解之食品安全法.pdfVIP

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法条讲解之食品安全法.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2012 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法条讲解之食品安全法 一、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2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 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4 条第2 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 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5 条第1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 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 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7 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 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 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 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食品安全法》第12 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3 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 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 有关信息进行。 四、食品安全标准 1.宗旨。《食品安全法》第18 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 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强制性。《食品安全法》第19 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 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标准的制定权限。《食品安全法》第21 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24 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 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 内部适用。 五、食品安全控制 1. 《食品安全法》第27 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安全;(2 )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要安全;(3 )有专门的安全 技术人员和规章;(4 )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5 )食品的容器具要安全;(

文档评论(0)

kaku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24126005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