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考点:民诉当事人.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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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司法考试考点:民诉当事人 2012 年司法考试考点:民诉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较大, 而且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小编 为大家整理2012 年司考民诉考点精讲,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1、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2、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 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 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二、当事人的变更 注意法定变更 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合法继承人承担 法人终止: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法人承担;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撤销的,有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承担,没有清算组的,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承担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意见49 条)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二、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三、雇主与雇工问题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法\律教育网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9 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 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 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 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 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 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 条)、个人合伙(意 见47 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 条)、借用关系(意 见52 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 条)、继承关系(意见54 条)、代理关系(意见55 条)、 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 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 1、共同侵权(5 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 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 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 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 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 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 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 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 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 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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