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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运营主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机构临柜业务运行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主管”,是指受派于农业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对临柜业务运行进行管理、组织、监督,并对柜员业务交易情况进行考评的人员。
“运营主管”与“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中的“九级主管”、“三级主管”、“二级主管”、“一级主管”无直接关系。运营主管可以兼任营业机构“三级主管”角色,履行相关职责,但不得兼任“二级主管”、“一级主管”及柜员。
第三条 运营主管的基本职责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组织临柜业务有序、安全、高效运行,规范柜员操作行为,加强对临柜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是设立ABIS机构号的各级对外营业机构,包括综合营业机构、储蓄所等,都必须配备运营主管。
第六条 营业机构对外营业时,必须有运营主管在岗,或必须有人履行运营主管职责。营业期间,运营主管不得顶岗或代班办理业务。
第七条 运营主管实行委派制。各级对外营业机构配备的运营主管,一律由该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委派,其工作直接对委派行负责。
对业务量大、柜员数量多,或营业场所功能分区多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或管理需要,增加委派一名(含)以上运营副主管。
第八条 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下同)岗位纳入管理类岗位序列。
第九条 运营主管行政、组织关系及薪酬上收委派行管理。受派机构负责运营主管日常工作的监督。
委派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指派一名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运营主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业务咨询、报告,以及业务考核、管理等。
第十条 运营主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运营主管原则上分为六级。
一级分行制定运营主管分级、晋级管理办法时,既要考虑运营主管的工作能力与水平,也要充分考虑受派机构的类别。
第十一条 受派机构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运营主管经济利益挂钩,以确保运营主管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受派机构应积极支持运营主管工作,为运营主管正常履职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不得违规干预、刁难或故意设置障碍影响运营主管正常工作,不得对运营主管坚持原则的行为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运营主管的薪酬按照岗位管理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参照运营主管不同等级分别执行。其营销效益收入与委派行机关相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行建立运营主管培训制度。运营主管的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在岗持续培训。
运营主管正式上岗前,委派行应组织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方法、每日工作流程、重要内控制度与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等。
上级行或委派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运营主管离岗培训。培训范围包括全部运营主管。
第十五条 委派行应建立运营主管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传达有关规章制度,听取运营主管工作报告,了解受派机构内控管理情况,组织运营主管交流经验,解决运营主管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委派行要定期对运营主管进行行为排查,掌握运营主管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 运营主管临时离岗的,由委派行安排其他能够承担运营主管工作的人员接替其工作。接替人员替班期间享受与运营主管同等的责、权、利。
运营主管临时离岗,是指运营主管因参加会议、培训,以及休假等原因暂时离开本工作岗位的情况,不涉及工作岗位调整。
第十八条 运营主管工作变动的,要办理交接手续,由委派行和受派机构指定人员共同监督交接。交接手续不完整,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不得调离。
第十九条 委派行每年必须组织一次运营主管强制休假,休假天数不少于5个工作日。休假期间,安排人员对其经管的重要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 委派行应建立运营主管档案。运营主管档案逐级汇总后,由一级分行统一管理。运营主管档案要根据运营主管工作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运营主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主管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培训情况、轮岗休假情况、表彰或处分情况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一条 运营主管要根据委派行授权,主动、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管理、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运营主管负责受派机构运营基础工作的管理,督促、带领受派机构强化内控管理,不断提高运营基础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运营主管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组织受派机构临柜业务正常运行;
(二)按照业务制度要求,对临柜业务运行、柜员操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核审批、授权;
(三)划分柜员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
(四)组织核查临柜业务操作差错、事故和违规行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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