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现金管理出纳制度(讲课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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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现金出纳制度 王利 2011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所称各类贵重物品包括寄库款箱、视同现金等价物类押品权证(包括但不限于存单、债券、票据、备用信用证、投连险保单等)、贷款质押的贵金属及贵金属类专营特许商品等贵重物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总行与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是现金出纳业务的管理部门;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现金库房及现金集中清分业务的管理职能。各分行应统一设立专用的现金库房(不具备条件的分、支行可采取寄库方式),负责本行本、外币现金、有价面额单证、贵金属以及各类贵重物品等的集中保管;基层会计机构负责本机构本、外币现金、有价面额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等(具备条件的分行应实施现金的后台集中清分、整点)。基层会计机构设置日间现金库(保险柜),用于网点日间备付现金、网点待上缴的现金以及寄库款箱等物品的日间存放和保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分行现金库房内的实物调运及保管由专职现金库房管库员(以下简称现金管库员)负责,账务核算工作由分行会计业务后台处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承担;基层会计机构柜面本、外币现金、有价面额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等工作,由会计主管指定一般会计人员(以下简称现金柜员)办理;基层会计机构设立的日间现金库,由实物保管人员实行双人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主要任务是:(一)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调剂本行各种票币的比例,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二)办理本、外币现金、有价单证、贵金属及贵重物品等的收付、整点、兑换、挑残、配送、调运和保管工作等。(三)严格现金库房管理,确保现金、未发行有价单证、贵重物品等库款实物的安全。(四)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防假工作。加强票样、假币的管理。(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一章 总则 (六)加强柜面监督,及时分析汇总可疑现金交易信息,揭露洗钱等违法活动。 (七)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银行信誉,严密防范风险,切实保证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现金出纳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现金兑换,先兑入后兑出。(二)收付现金,办理交接,应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核验身份,交接清楚,手续严密,责任分明。(三)现金实物妥善保管,日清日结,及时轧账,以物碰账,账实相符。(四)凡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与整理,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 第一章 总则 (五)大额现金收、付换人授权核对;后台集中式现金业务钱账分管。(六)双人装(锁、开)箱、双人管库、双人业务押运、双人武装押运。(七)严禁挪用库款,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确保账实相符。(八)金库重地,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能进入(金库管理人员、经批准的查库人员等除外)。金库作业,遵守“五同”,即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九)现金业务操作必须在监控镜头摄录的有效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 第七条 现金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等,必须在业务授权范围内操作。 第八条 收入客户缴存的现金,对按规定需填单的应认真审核缴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是否填写清晰、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要求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凭证。 现金柜员不得代缴款人填写或更改缴款凭证。 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 第九条 现金柜员应当面清点缴款人缴存的现金,清点时应做到笔笔清,一笔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与现金款箱内的其他票币进行调换、混淆。如同时收入数笔缴款时,也不得与其他尚未清点的票币进行调换、混淆。 收款结束必须在缴款回单联上打印核实信息,确认款项收妥无误。 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 第十条 清点现金时,如发现长款应退回缴款人或由缴款人另填缴款单解入多余现金。发现短款应要求缴款人当场补齐或将该笔缴款作退回处理。现金柜员发现缴款人的长短款差错后,应及时记载“客户签收记录簿”,并由缴款人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清点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等有关规定,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同时履行告知义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假币收缴流程应遵循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时送缴当地人民银行。严禁将假币退还持有人或流向社会。 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与兑换 第十二条 清点现金时,应按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回笼残损票币。严禁对外支付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残缺、污损等不宜流通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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