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死刑复核审程序京衡律师事务所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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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 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 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 律师意见书 (死刑复核审辩护词) (全文23000字) 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辩护组 陈有西 钟国林 周 葵 李道演 (2011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合议庭: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俊峰的委托,指派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师担任其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审的律师。此前我们已经向贵院提出约见申请、阅卷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并提交了我们调查获取的五份新证据。 现经过我们四位律师向原一审、二审律师调阅案卷和庭审笔录,会见被告夏俊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定性杀人的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原审法院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二、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定性故意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定案证据发现严重伪证,虚假伪证得以采纳。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出庭的客观证人被限制出庭;旁听席上的证人被违法作证并判决采信,已直接影响公正审判和审判质量。四、夏俊峰故意杀人罪名定性错误,不能成立。夏俊峰为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中的拔刀捅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防卫行为的实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疑证利益应当归属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夏俊峰对该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夏俊峰在为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捅刺张伟致其受伤的行为,现有判决对该情节事实没有查清,系为逃离现场的持续防卫行为,顶多只能按假想防卫过失犯罪定性。五、本案城管执法及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可相应减轻夏俊峰责任。原审没有考虑明显不当。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夏俊峰预谋或报复实施犯罪,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处死刑的犯罪。七、夏俊峰有明显自首情节,到案后即承认基本行为事实没有隐瞒,并完全配合侦查,如实讲清事实真相,认罪悔罪。八、夏俊峰家属愿意依法全面赔偿被害人损失。因此,本案定性罪名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请求贵院依法不核准夏俊峰死刑判决,将本案直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原审公、检、法倾向性办案明显直接导致错案 从本案公安的破案报告、侦查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察院起诉书、审判对证据的采信程度和查明的方向、判决的倾向,都充分显示了沈阳公安、检察、法院办案的倾向性。即将之作为一个针对城管执法公权力的“特大杀人案”在办理,一开始就完全忽略了“正当防卫”性质的查明,导致大量有利于被告、防止错判的关键证据缺失、关键情节模糊、证人采信严重偏差、基本事实出现基础性的认定错误,直接导致了死刑错案的形成。公安从现场勘察、尸检分析、审讯被告不作客观记录、对客观证人不取证只取证城管一方证言、对被告人到案经过进行虚假记录、对本次事件中的关键证据小刀、血衣等没有及时查获就匆匆结案,无不体现以杀人案定性而为。没有把着眼点定位在查清真相上。检察机关没有退查要求公安查明关键疑点就起诉,法院对辩方证据全部不采信,对律师申请的六个证人全部不同意出庭作证,对控方伪证证人在旁听席上口头自证釆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草率匆忙下判,无不为了体现保护城管而进行“从重从快”打击。导致罪名定性错误,量刑基本界限错误。综观全案,倾向性办案、按既定目标办案,先定性杀人再按此思路走程序的态势一目了然,将一个非常清楚的“正当防卫伤人案”判成了“特大故意杀人案”,这只要阅卷一遍就能够看出。 二、本案基本犯罪事实不清,关键情节没有查明 本案的关键情节,是在发生血案的室内八分钟。而本案从侦、控、一审、二审,对这八分钟事件起因、事件经过、现场痕迹、双方究竟干了什么,一直没有查明。《起诉书》和《判决书》都是含糊表达。对一个身高165CM的人在一个十多平米的执法办公室内,为什么能够在几分钟内突然动刀,用一个小水果刀能够迅速杀死两个身高180CM、182CM的被害人,前因后果一直就没有查清。只以 “两死一伤” 后果来含糊认定责任,定性杀人。而对于“正当防卫情节”,“谁先行凶起事”、 “被告是怎样情况下动刀”、“有无正在实施的加害行为”、“加害是否达到足以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是否必须动刀才能脱离危险”、“双方有没有伤情及伤的形成原因”、“伤的部位”、“防卫有无超过必要限度”、“被告是如何离开现场”、“张伟身在室内还是室外,现场为何没有他的血迹”、“门口的张伟是如何受伤”,这些关键情节一个也没有查明。对八分钟有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故意不查,直接导致事实不清和错误裁判。 疑点如下: 1、夏俊峰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没有查清; 2、作案基本过程没有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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