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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10-11章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1996年起广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投标的限定。 (二)国债承销程序 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招标发行、远程投标、债券托管、分销。 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财政部和人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 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改为1个月。 (三)国债销售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销售价格。 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1)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二、金融债券 (一)发行条件 1.政策性银行(3家) 2.商业银行: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3年连续盈利。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4.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发行操作 1.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若后者,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人行备案,并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2.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3.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及每年跟踪信用评级; 4.发行的组织:组建承销团; 5.异常情况处理 6.其他事项 (三)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四)信息披露 披露的途径: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 ▲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三、企业债券 (一)发行条件 基本条件 ①了解《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基本规定。 ②《证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进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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