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小抄笔记自考串讲2010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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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 知识产权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本科段必考课程之一。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涉及智力领域的各项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本课程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专业课,其任务是研究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与法律体系,研究我国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自学考试课程体系独立设置的重要课程。 二、本课程设置的具体目的和要求 1、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提高无形财产权利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 2、熟悉各种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训练和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3、了解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注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将一切来源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法学家卡普佐夫观点,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他认为知识产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有时间性、使用人无限性和无限再生性。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识记) 1.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多项选择题) 3.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做比较)(识记) 知识产权传统的分类是文学产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分。 4.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长期交叉渗透,又出现了工业版权。如,汽车设计图纸。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1.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私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大多数国家采取单独立法方法。但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或私人财产权利的基本属性。 (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本质属性所在。 2.与传统动产、不动产相比,有如下特点:(领会)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领会)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专有性法律表现: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而要受到地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内。 2.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与知识产权密切联系。 3.19世纪末,随着科技发展和国际贸易扩大,知识产权跨国交易和地域性 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QQ:手机:137 8381 6366联系 限制出现巨大矛盾,为解决矛盾,各国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时至今日,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依然保留地域性的特征,但已经受到挑战。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1.知识产权并非无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主要区别之一。 2.时间性依据: (1)协调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 (2)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识记)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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