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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筑法.ppt
第九章 建筑法 第二节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四节 工程发包制度 第五节 工程承包制度 第六节 工程分包制度 承包商资质等级管理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 法律责任:连带责任 资质确定:就低不就高 禁止转包 * * *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第二节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四节 工程发包制度 第五节 工程承包制度 第六节 工程分包制度 第七节 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一、概念 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无效情形)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领条件 TO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3)肢解发包工程;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TO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工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TO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三、例外情形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 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 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四、许可证管理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TO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TO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TO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TO 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 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资质序列 资质类别 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专业资质(设立类别和级别) 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行业资质(设立类别和级别) 专项资质(设立类别和级别) 企业类别 等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范围(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例)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特级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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