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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监管法律问题刍议
——以康菲公司漏油事件为视角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
院 系: 文法系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文法091-1
学生姓名: 刘 欢
学 号: 200990506117
指导老师 吴淑霞(讲师)
2011年 11 月 13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摘 要: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环境行政监管是行政监督检查在环境领域的延伸,它是伴随着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立而产生的。现阶段,日益频发的环境问题暴露出环境行政监管失衡的现状。法律规定的分散和片面性,行政主体不清、组织体系繁杂,社会上传统的经济观和政绩观,监管体制的不健全,行政问责制的形式化,无不阻碍了环境行政监管的实施。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对症下药”:整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主体、精简组织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环保政绩考核标准,完善环境行政监管体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问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真正地落实环境行政监管,更好地解决问题,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环境行政监管 环境问题 环境行政机关
引 言
近几十年来,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石油泄露愈演愈烈,最严重的当属2010年5月5日的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露事件。同样在我国,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附近海域也出现了严重的石油泄漏事件,这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的合作项目康菲是作业方。2011年7月5日下午14时,国家海洋局发生事故的B平台早在6月4日已经开始少量溢油。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下降到劣4类。因此环境行政监管,是指环境管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在性质上,环境行政监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目的上,环境行政监管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环境行政监督监管以监管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书面监督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以监管时期为划分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以监管与主体的职权关系为划分标准,分为亲自监督检查(依职权的监督检查)和授权监督检查。
(二)环境行政监管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从1982年,设立环境保护局和国土局开始,我国形成了由环境保护局、国土局和其他工业、资源、卫生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1998年经过调整,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务院直属的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土局升级为国土资源部,统一对国土资源进行管理,进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同时,在地方,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行政机构依照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地方立法,执行地方环境保护事务,并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至此,我国环境行政形成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模式。
然而,看似科学严密的环境行政监管体制实施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仅在2010年的一年时间里,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从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到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起火事故,再到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一起又一起的事故无不暴露出环境行政监管的不力和失衡,敲打着“脆弱”的环境行政监管体制。因此,可以说当前的环境行政监管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漏洞百出”。
二、环境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环境行政监管具有辅助和保障其他环境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作用。其辅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行政监管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人们往往忽视环境行政监管,从而形成了环境行政监管体制严密却问题频发的现状。具体分析,我国环境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分散和片面性,弱化了环境行政监管的作用
外部法律条文上,关于环境行政监管的法律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条文之中,未形成统一的行政检查法对环境行政监管作系统、全面的规定。不同的主体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也不同,这会产生法律矛盾,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从而形成了法律体系“杂乱无章”的现象。这种现象既与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有关,也与我国行政主体的多重性有关。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行政监管必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关于环境行政监管的法律规定也就应该有所差别,加之享有环境行政立法权、环境行政监管权的主体不同,在“因人而异”的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必然分散。
内部法律内容上,重实体而轻程序,相关条文的内容以监管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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