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整理要点(2012.3.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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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整理要点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 ? 一、资料管理的目的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施工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明确各方责任,需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资料。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为了适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的要求,资料管理的科学划、规范化愈加显得重要。然而,国家和合肥地区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资料管理办法,各资料管理人员对资料要求的理解和资料整理的办法的认识各不相同,使得合肥地区的施工资料管理得不到统一。现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并结合我市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作一详尽阐述。 二、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与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 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这是资料形成的基本要求。 施工资料可采用纸质载体和光盘载体这两种载体形式。施工资料的整理与汇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以最终实现施工资料的数字化管理,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方向。然而,为了明确资料中所反映的各责任人,计算机形成的施工资料尚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施工资料的照片部分(含底片)及声像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2、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 施工资料的管理应实行各级负责制,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现场施工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服务工作,建立和健全施工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室,逐步实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明确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该项管理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及施工现场应建立和健全施工资料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施工资料的管理应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施工现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资料。 施工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资料的检查、指导,核查分包单位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并负责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及时收集和整理提交总包单位。 施工资料应随工程的施工进度按工种、专业归类同步收集、整理,并保证及时、准确、真实、有效、完整,同时应做到内容填写完整真实、书写字迹端正清晰。对施工资料擅自涂改、伪造,随意抽换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施工资料的编制应不少于三套,施工企业保存一套,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档案馆一套。 三、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总体要求 1、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及时,资料来源必须真实、可信,资料填报必须子项齐全,应填子项不得缺漏。 2、检查验收资料应是在按要求内容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经有权单位审核签章后的方为有效资料。 3、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以及工程实体的检验,材料必须先试后用,违背此规定需对已用材料、已交(用)的工程实行重新检验,确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视为资料不符合要求。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单。合格证、试(检)验单或记录单的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编号及存放单位、抄件人(复印人)签字、抄件(复印)时间、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未取得试验资质的企业(指原材料厂家或分包单位),其材料试(检)验工作,必须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在原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备注栏内,由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批注是否可以使用及允许使用范围,并如实填写材料进场的时间、进场的数量、使用的部位和使用的数量。 4、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的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检验等均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并签字及盖章。 工程开工前,须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备案书”送合肥市质量监督站和委托的实验室备案。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材料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项目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块;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外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试验报告应有见证人姓名(必须与委托单以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备案书的姓名一致)。 5、专业标准或规范对某项试验提出的试验要求,其试验方法必须按专业标准或规范提出的试验方法进行,否则该项检(试)验应为无效检(试)验。 6、资料表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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