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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镇
银
行
材
料
2010年12月于聊城
目录
前言 1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2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13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26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38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3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5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2
前言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着重解决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着需求上升而供给不足的局面,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为解决三农发展中的资金缺乏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表明,银监会将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进行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种机构在内的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其中村镇银行是最主要的机构。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使大家了解村镇银行的有关情况,程国兴整理了有关资料,供大家使用。由于时间仓促,整理收集的资料不一定全面、系统,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望大家按照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指正意见,以便更正。
联系人:程国兴
电话 Email:lccgx@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各银监局:
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建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
(一)机构准入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要强化对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谈话、考核等方式,开展履职行为监管评价,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责令村镇银行予以纪律处分、解聘或罢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业务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业务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对违法违规经营、超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的村镇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股权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股权监管,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进行审查,特别要加强对关联股东的资格审查,防止被企业法人及其关联股东控股和操纵。对存在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规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村镇银行应督促股东限期三个月之内转让超持的股份,并终止其超持股份的表决权。要探索建立村镇银行股权或股份转让机制,促进村镇银行的股权或股份的有序转让和股权结构的不断优化。
三、资本监管
(一)资本约束机制。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其建立资本约束、评估和补充机制,并根据资产变化和业务发展规律等情况制定资本充足率规划,使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能够控制在资本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
(二)资本提示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结合村镇银行实际,设立高于8%的资本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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