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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
和《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审计局:
为解决审计工作中“定性难、处理处罚宽严不一”问题,促进审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省厅组织编写了财税方面和行政事业方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现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各地在应用本向导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要本着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加以应用。本向导收集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可能存在不够完善和准确之处,使用中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在审计实践中,各地还要根据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在适用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时,应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有新法取代旧法规定的,按新法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效力最高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且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向导中只列出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条款,未列出条款的具体内容的,审计实践中要慎用该规范性文件。
三、本向导处理、处罚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广泛,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向导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和修改建议,要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馈。本向导为内部资料,注意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附件:1.《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
2.《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
二ΟΟ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试行)
上篇 财政部分
一、预算执行与管理方面
(一)预算收入执行方面
1、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
(1)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未及时入库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②《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③《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定性参考依据:
①《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
②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
③《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
④《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5〕24号)。
⑤《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
⑥《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
⑦《关于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227号)
⑧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8〕14号)
处理、处罚依据:
《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部门将收到的投资分红、国有股分配的股利等国有资产收益挂账未及时入库
定性依据:
①《预算法》第十九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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