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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安全生产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内容提示
一、安全生产是公司的生命线
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三、安全生产常识
四、典型案例分析
五、怎样才能实现安全生产、确保和谐发展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是公司的生命线
1、国家规定的五大高危行业有哪些?
煤矿、建筑施工、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这五大行业被定为高危险行业。
2、化工行业的特点?
氮肥生产过程具有高温、高压、高设备、深冷、连续化、自动化、大型化,生产装置中的物料和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蚀的特点。如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违反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安全管理失控,就会发生事故,危及员工的生命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3、危化品企业的员工必须树立风险意识。
安全生产事关员工的生命安全、事关员工的家庭幸福、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公司的安全发展,就要把安全放在生命线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安全与生产是辨证的统一,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因为生产任务完不成可以明天完成,是可以挽回的,但出现了安全事故,对高危行业来说将是灾难性的,有时是灭顶之灾,作为危化品企业的员工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清醒的意识到自己面临的风险,要具备化解风险的技能,要掌握安全生产的本领,认清安全与生产之间就是一个闭环关系,这个闭环封闭的越好,也就是安全管理越好,生产越安全,这个闭环封闭的不好,安全管理有漏洞,就会出现事故,危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危及企业的财产安全,血的教训告诉瑞星人时时刻刻不能忘记安全,要把安全当作自己的事,把保护自己的安全重担放在自己肩上,向保护自己的安全那样保护公司的安全,确保员工安居乐业,确保公司和谐发展。
第二部分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刑法》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9日修订。
1、13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产法》
1、实施时间是2002年11月1日
2、第3条,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第6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第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第51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通过,9月1日起施行。
1、第2条,消防工作方针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四)、《职业病防治法》
1、实施时间是2002年5月1日
2、第3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实施时间是2003年6月1日
2、第2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六)、《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实施时间是2006年6月1日
2、第11条,从业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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