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必威体育精装版增值税与所得税_一致性与差异分析及税务策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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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思路1:商场促销费与返利并举的策划 返利——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挂钩联系! 注意收取的“名义” ——促销费、广告费 和销售专区装修费!! ★策划思路2:知名品牌商业直销的业绩奖励策划 ★基本案情——某公司为生产某知名品牌日用品的大型企业,专门在深圳市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负责该品牌全国的直销工作。为此,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聘请了一批直销人员,并实行“买断式”直销经营的管理方式。 为了应对残酷的同行市场竞争,销售公司规定:直销人员没有工资低薪待遇,其直销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较低的商品毛利和很高的售后奖励,其中直销商品采取的奖励措施为:凡直销商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时,便可获得一定的实物或现金的奖励,即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实物档次也越高,或者奖励的现金也越多。 ★税负分析与策划——如此奖励方式,虽然很“刺激”,但其没有充分地考虑税负的影响,故很是值得商榷: (1)实物奖励方式:依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公司奖励购进实物的,应缴纳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并应代扣代缴直销人员的“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双方税负都很高。 (2)现金奖励方式:依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公司奖励现金的,虽然不要缴纳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但仍应代扣代缴直销人员的“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可见,现金奖励税负优惠于实物奖励。 (3)折扣奖励方式:当然,比奖现金更节税的是价格折扣优惠方式。为操作方便,应采取“递延折扣”方式。 ★现将直销商品采取的奖励措施修改为——凡直销商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时,便可获得一定的递延价格折扣优惠的奖励,即销售业绩越好,价格折扣优惠档次也越高。 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既有激励机制,又能保护直销商的积极性。而且采取价格优惠的办法,直销商直接从销售差价中获利,其获得的奖励不亚于直接奖励实物或现金。从税收角度考虑,价格优惠属于折扣销售,只要有正当理由,幅度在正常范围内,公司减少了销售额,也降低了增值税税负;直销商个人的增值税,只要按正常的销售纳税,而其多获得的相应的销售差价部分,因不属于个人“偶然所得”,免去了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真正实现双赢的目的。 ★温馨提示——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 13、企业视同销售处理的一致性与差异分析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温馨提示——二税有明显差异。企业所得税的组合式无偿赠予享有优惠,而增值税则没有。 “买一赠一”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视同销售申报差异: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电脑 7940元 8000元 鼠标 60元 60元 合计 8000元 8060元 哇! ★国税函〔2008〕828号(续)——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计价基础: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增值税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演讲注:其它个人呢?)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的?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备注——先理解政策,后分问题解析之) ★温馨提示——★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策划1:“先抵扣后转出”的策划思路 认证? ★策划2——广告礼品的促销:增值税细则22条关于抵扣的规定,即用于交际应酬的购进货物(如交际礼品等)不允许抵扣进项,换言之,即增值税对这样的货物赠送也不需要作视同销售。 那么可以推导出——如果用于广告宣传的外购货物(如广告礼品),应当既可以抵扣,而且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而且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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