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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工时及休息休假有关规定与操作实务 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纪锡坚 第一部分工资支付管理及风险防范 工资支付管理 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不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福利费开支的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 工资支付管理 二、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在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中,最大的支出部分是薪资成本,其中包含国家法定的各种保险与福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 工资支付制度属于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书面告知劳动者。 工资支付管理 (二)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工资支付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工资支付管理 (三)工资的起算日和终止日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管理 三、最低工资规定 (一)最低工资构成 最低工资不是仅指基本工资,除了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它不包括以下几项: 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支付管理 (二)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6元/小时 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度我市月社平工资3038元 2010年度我市月社平工资3357元 工资支付管理 泉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之前相比,上升了150元。 ①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为950元/月 ②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为85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为10元/小时;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为9元/小时 工资支付管理 (三)最低工资的几个问题 1、最低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险费用? 2、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任务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实习学生或学生勤工俭学是否受最低工资保障? 工资支付管理 5、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管理 四、工资扣除的规定 (一)法律允许从工资中代缴或代扣的费用 1、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2、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主要是抚养费、赡养费); 工资支付管理 (二)法律允许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2、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管理 (三)工资扣除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能否对违纪职工进行罚款?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职工收不回欠款或货款而停发或扣发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管理 五、几种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规定 (一)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 (二)工资支付的延期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工资支付管理 (三)病假工资的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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