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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讲座 天禾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张大林 律师 一、举办合同法知识培训的意义 了解和熟悉“游戏规则”,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防控公司经营风险(公司面临各种风险);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二、我国的合同立法历程简介 合同伴随商品经济而来,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1981年12月13日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93年9月做过修改); 1985年3月21日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 ; 1987年6月23日颁布了《技术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合同法》; 三、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主体平等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其他组织。主要是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他们没有 法人资格,但必须依法成立。即要有营业执照,法人颁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故是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如婚姻、收养、监护)和劳动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过程,既包括合同当事 人就合同事项进行接触、协商及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动态过 程,也包括最终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果的静态的成果,即合同本 身。合同订立是合同存在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 合同的订立不仅包括初始合同的订立,也包括此后的补充合同 的订立。 2、订立合同的必要性 (1)固定合同谈判成果 (2)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化解争议 (4)维权依据 3、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关注的事项 (1)合同主体(资格,资质,资信) (2)合同内容(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 (3)合同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五条,骑缝章、盖 章顺序或交换) (4)合同签订地(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 (5)争议解决条款 五、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在适 当的时间和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全面完成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达 到签订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 1、合同的履行保全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同时履行异议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 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 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①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该合同需由双方同时履行; ③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 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 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 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辨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 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 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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