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docVIP

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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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 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 收集 【内容提要】行政法与刑法尽管是按照不同原理形成的独立法领域,但在各自独立、区分的前提下,二者在规范内容、调整对象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的内容。在学科研究自我封闭倾向普遍存在的背景下,研究二者之间的衔接、协调和互动关系(包括立法关系和司法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 刑法 交叉 衔接 互动   [Abstract]Although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riminal law are two separate legal fields basing on different principles, they still overlap and depend on each other in some fields, such as the normative content, the regulatedreconciliation and rea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object and the procedure. Study on the connection, criminal law (including legislative relations and judicial relations)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widespread of self-enclosed research.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aw; Criminal Law; Gross; Connection; Reaction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但法的明文规定不仅是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而且指法律的逻辑包容。⑴罪刑法定并不意味着立法穷尽一切情形,重要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为一些文义解释不能明确其意义的法条——例如刑法中的空白罪状等,划定明确的处罚范围。而范围的划定,显然需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甚至其他学科具有依赖性。“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地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应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重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罪名的指引与限制。 一、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广阔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这四类行政关系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仅从行政管理关系来说,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的治安、国防、税收、外交等领域,而且扩展到包括工商、卫生保障、环保、劳动保护、妇女儿童保障、社会福利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触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难怪西方学者形容其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管理。行政法直接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其与刑法的交叉领域较之其他部门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更为广阔:在规范内容上,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行为均可以成为认定犯罪的前提,既可以是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也可以成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行政解释尽管对司法机关没有绝对的约束力,但会对刑法适用产生间接影响。在调整对象上,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存在交叉重合,二者的界限并非固定,而是动态的,可以相互转化。从程序法的角度看,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存在交织问题,二者可以互为审判前提,两者程序的有机协调与衔接,可以避免出现诉讼结果的冲突。例如,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至少涉及到两个行政法与刑法交织的问题:一是对当事人违反注意义务与否的判断取决于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对当事人责任的确定往往实际依赖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某种意义上,该罪的认定依赖于相关的行政法规范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实际上将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权利部分让渡给行政法规和行政机关,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专属性原则之间有无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直接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是否合理?上述行政法规范及行政行为对于刑事审判人员的拘束力如何?等等。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请行政诉讼的,又会影响到刑事判决,涉及到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冲突等问题。上述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过程中的交织、冲突及如何解决等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行政法与刑法之间衔接不畅   当前,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国家开始动用多种权力并以多种手段解决现实问题,由立法机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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