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罪从犯辩护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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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A之亲属B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A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被告人A并未参与201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提交贵院的证据显示,被告人A 201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过XXX镇,而是一直呆在XXX附近。因此,被告人A并未参与201年1月日的抢劫犯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的下述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一卷)》中第30序号(93—103页)对C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C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D、E、F及C等四人,A并未参与; 2、《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二卷)》中第15序号(42—48页)对D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D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D、E、F及C等四人,A并未参与; 3、《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三卷)》中第17序号中《关于G、H被抢劫案的破案报告书》中办案民警对参与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的描述中确认被告人A并未参与; 4、《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中第9页,被告人A辩解自己并未参与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 二、被告人A在201X年1X月1X日晚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A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A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图,A只是协助其他5人将受害人拉上车,在此过程中,A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A在本起犯罪中是从犯,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A参与的第二起抢劫犯罪,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A等人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A没有参与1X月X日的抢劫犯罪,其次在参与1X月1X日的两起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对被告人A的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xx律师 201x年x月x日 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 陈敏律师Tel.:(湖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刑事案件、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劳动人事纠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设计。地址:东莞市东城中路南81号辉煌大厦四楼A11-A1515818484910 QQ:2905934552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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